房间加热器ErP指令实施措施(EU)2015/1188已经发布,并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强制执行。德国莱茵TUV可以提供此项ErP服务,帮助客户依据ErP指令和此项实施措施取得CE标志。
此项实施措施适用于额定输出在50kw及以下房间加热器以及额定总输出或者部分输出在120kw及以下商用房间加热器
主要生态设计要求:
便携式房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6%
额定热输出在250W以上的固定安装式房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8%;
额定热输出在250W及以下的固定安装式房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4%;
热辐射式房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5%;
额定热输出在1.2kW以上的带有可见光辐射式房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5%;
额定热输出在1.2kW及以下的带有可见光辐射式房间电暖器季节加热能效不应小于31%。
产品信息要求:
对房间电暖器,表2要求的信息和技术参数(按照附录III的测试和计算方法)
组装,安装,维修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信息;
拆解,回收及报废时的相关信息。
对于便携式电暖器,须包含以下语句:该产品只适用于隔热房间或偶尔使用。
该语句应写在用户手册的首页;
在网站上,该语句须和该产品的其它特性一起显示;
在包装箱上,该语句须放置在显著位置,以便用户购买时看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