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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容器认证(PED)

发布时间: 2016-05-06 22:45:56


PED认证简介


压力设备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, PED, 97/23/EC)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。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.5bar的设备,无论其压力、容积为何,均须符合PED的规定。诸如灭火器、压力表、阀件、安全阀、空气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。

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,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,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,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(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),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,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。因此,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,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。

欧共体承压设备指令(简称PED)的CE标志认证已于2002年5月29日起强制执行。欧共体是中国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,因此,该指令的实施应引起我国锅炉压力容器行业,特别是出口企业的关注。近几年来,随着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,特别是ASME锅炉压力容器持证企业的迅速增加,越来越多的国外厂商把采购目标转向中国,而我国制造企业提供的优质低价产品也屡屡在竞标中获得成功,所以取得PED的CE标记认证对您开辟国际市场作用很大,认证合格后您的产品可以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自由流通。

1985年5月7日欧洲理事会决议: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必须实行新方法(NEWAPPROACH)。新方法必须定义基本安全要求和其它的社会要求。为防止指令的频繁修订和指令的繁殖滋生,新方法必须是用一个单一的“指令”(DIRECTIVE)来覆盖为数众多的产品。考虑到成员国现行有关压力设备的监察规程或法律(REGULATION或LAWS)相互接近的可能性,作为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尝试和试点,在小范围内起草了一个“简单压力容器指令”(SIMPLEPRESSUREVESSELDIRECTIVE),并邀请ASME参加草案的讨论。1987年6月25日,欧洲理事会批准了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/404/EEC,用四年半作为试行过渡期。由于试行效果很好,于1991年12月31日,87/404/EEC强制执行。

认证技术信息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基本要求:

1.安全

2.从设计、生产、测试方面满足ESR(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)基本安全需求

3.符合适当的评估程序

4. 粘贴CE标志和其他必要的信息

安全要求:

1.根据PED规范,高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满足:

a.具备安全性;

b.符合设计、制造、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;

c.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;

d.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。

2.低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:

a.具备安全性;

b.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、制造;

c.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(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)。



认证产品范围

根据欧盟压力容器指令附录二,容器的分类方法如下:

1.PSV=25及以下的不属于指令管控范围压力容器。

2.PSV大于25小于等于50的属于一类压力容器。

3.PSV大于50小于等于200的属于二类压力容器。

4.PSV大于200小于等于1000的属于三类压力容器。

5.PSV大于1000的属于四类压力容器。

注:这里的PS 的单位为BAR. V的单位为L。压力小于0.5BAR的不属于压力指令管控范围。

几种例外情况如下:

1.用于充装不稳定气体的容器必须归为第Ⅲ类型。

2.便携式灭火器和呼吸用瓶容器不得归为第Ⅲ类型以下。

3.用于产生热水的承压单元按照H模式(归为三类以上)。

4.压力锅的设计必须符合至少等效于第Ⅲ类型模式之一的一个合格评定程序。

5.在温度高于350℃输运的流体的所有管道必须将其归为第Ⅲ类别。


认证流程

1.制造商相关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。

2.申请人填写CE-marking申请表,将申请表,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(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)。

3.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。

4.申请人确认报价,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。

5.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。

6.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,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。

7.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。

8.技术文件审阅包括:a文件是否完善。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(英语、德语或法语)书写。9.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,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。

10.如果试验不合格,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,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。如此,直到试验合格。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,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。

11.本页第9、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,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。

12.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。

13.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产品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(TCF),以及CE符合证明(COC),及CE标志。

14.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,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。

申请资料

1.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

2.产品使用材料说明

3.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(ASME, ANSI, API, BS, EN…)

4.产品外观、设计图

5.品质系统文件(检验规范)(ISO 9001证书)

6.英文使用手册

7.产品铭牌(如有) 



认证周期

自我司收到所提供资料及样品起正常周期为3-4周。